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忠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被上訴人於113年11月25日召開之113年度第3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決議不成立,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於114年5月1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