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97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被 告 陳純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1,20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43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申請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受讓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務、相關資產及負債,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1年12月22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故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被告與原告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
26日向原告銀行申辦信用卡,依照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參照)。雙方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參照);且依前開約定條款可知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原告有調整之權利,於每期帳單上註明持卡人目前適用利率及期間。被告於113年9月份起即未依約繳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依原告寄發予被告之信用卡帳單顯示,截至本件結帳日114年2月24日止,被告信用卡總應繳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813元,扣除分期提前結清手續費150元原告不予請求外,被告尚積欠本金10,588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875元、逾期違約金1,200元,合計共積欠12,663元,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本件信用卡適用利率依帳單所示為14.99%。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貸款部分:被告於110年9月23日向原
告申辦信用貸款200萬元,經原告銀行審核後核准撥貸1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實際撥款日起7年,並以每個月為一期,總計分84期本息平均攤還,貸款按原告銀行定期利率指數II利率加年息4.19%機動計息(撥貸時適用利率5%,違約時適用利率9.61%)。原告於110年10月5日將核貸金額扣除開辦費4,000元(依貸款約定書第九條)、匯款手續費30元(依貸款約定書第三條),其餘款1,495,970元匯入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存款帳戶。前項貸款被告自113年9月份起即未依約繳款,本筆貸款結算至轉列呆帳日即114年2月21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988,538元,其中尚欠本金961,597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26,941元(詳如信用貸款應繳未繳沖償明細帳卡),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20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113年7月~114年2月份信用卡帳單、113年7月~114年2月份信用卡帳單彙總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利率變動表電腦畫面、信用貸款撥款匯款畫面、信用貸款應繳未繳沖償明細帳卡等文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止日 年息 1 信用卡 1萬2,663元 1萬588元 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98萬8,538元 96萬1,597元 114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