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10號上 訴 人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驛升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