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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吳欣盈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陳泓霖律師被 告 再生緣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超基因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啓功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邱筱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任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7「胎盤間質幹細胞34管」之記載,應更正為「胎盤間質幹細胞33管」。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終止委任契約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