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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客來思樂行旅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昱程

陳昱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80元(系爭建物為12層樓之建築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14,677元,依系爭建物頂樓平台遭占用之面積為2.9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814,677元/㎡×2.9㎡÷12層=196,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至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返還房頂平台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