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陳昱程
陳昱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被 告 客來思樂行旅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訴訟代理人 余立安
蔡順雄律師鄭凱威律師吳承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頂平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附件(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所稱之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