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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54號原 告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棋原 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被 告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茂榮被 告 劉邦雄

金敏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為黃茂榮為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9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114年10月26日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改選黃茂榮為主任委員,並經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准予備查,有該公所114年11月24日新北峽工字第1142591126號函在卷可參。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黃茂榮為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