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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C(姓名、住址詳對照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計算式:360,000+150,000=51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經上訴人簽章之上訴狀,及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