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48號原 告 林秉燁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伯謙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萬5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