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上 訴 人 柯玉梅被 上 訴人 陳思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陳鎮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