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上 訴 人 柯玉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惠間因114年度訴字第3762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令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880元,駁回上訴人其餘950,000元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