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75號原 告 魏心怡訴訟代理人 徐偉揚被 告 陳珠蘭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