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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75號原 告 魏心怡訴訟代理人 徐偉揚被 告 陳珠蘭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