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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被 告 鄒銀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2萬3,496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23,496元-23,379元=117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17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