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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35號上 訴 人 張玉芳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欣玫、賴映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