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67號反 訴 原告 林聲訴訟代理人 徐桂峯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