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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51號原 告 李正蓉被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本院核定訴訟裁判費價額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繳費查詢表、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