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73號原 告 陳振文
張銘鍾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複 代理人 黃靖雯律師被 告 臺北市國輝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解廣怡訴訟代理人 江晉杰律師
滕孟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4月16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