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原粹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誼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雲智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訴部分: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萬4930元本息,經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86萬2644元及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6萬2644元,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孳息1046元,是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86萬8041元(計算式:86萬2644元+1046元=86萬3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65元。
(二)反訴部分: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4萬9000元及利息,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萬9000元及利息等語。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
(三)綜上,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340元(計算式:2萬1萬7265元+9075元=2萬634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利率 利息 1 31萬394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6日 5% 553元 2 40萬元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6日 5% 493元 合計 1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