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06號原 告 翱翔菁英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書帆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複 代理人 蔡鎮璟律師
楊曜鴻律師被 告 飛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璟被 告 翁尉珊
許豪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翁尉珊應將附件編號一所示言論移除。
被告翁尉珊應依附件編號二所示方式回復原告名譽。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翁尉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如附表一「原起訴聲明」欄所示。經迭次變更,嗣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當庭確認其聲明變更為如附表一「最後訴之聲明」欄所示。就原告區分被告各別所應移除之言論內容部分,核係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郭思萱,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李書帆,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9頁),李書帆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4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本件列載飛捷公司、翁尉珊、許豪恩、「FLYTEK教官」、「FLYTEK員工」等5人為被告。然本院前命原告補正「FLYTEK教官」、「FLYTEK員工」之姓名及住居所,以特定其等人別,原告迄辯論終結仍未補正,猶於114年11月25日辯論期日稱:如鈞院認程式不備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22頁),顯無意且無法補正,爰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原告關於「FLYTEK教官」、「FLYTEK員工」之訴。為維持原告聲明整體性,本判決仍於相關段落列載原告完整聲明,惟不再另就「FLYTEK教官」、「FLYTEK員工」部分為論述或准駁。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專門提供報考國內航空公司培訓機師之補教業者,與被告飛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飛捷公司)具有競業關係。飛捷公司在instagram上發布如原證3所示,名為「資本的力量」影像(下稱原證3影像),暗諷原告花錢收買評論、惡意攻擊同業等不實內容,侵害原告名譽。另飛捷公司內真實身分不詳之教官「Thunder」(以下逕稱Thunder)、飛捷公司實際經營者翁尉珊以及翁尉珊友人許豪恩(以下均逕稱其名),分別透過Line、DCARD社群平台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又被告上開所發表影像或言論之時間密接,內容近似,足認互有意思聯絡而屬共同侵權行為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附表一「最後訴之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飛捷公司辯以:原證3影像係飛捷公司為回應匿名論壇對飛捷公司負面留言而以戲謔自嘲方式所製作之影片,內容未提及原告,更無嘲諷、誹謗原告之情事。至於Thunder所發布如附表二編號A所示言論,因飛捷公司LINE社群係屬公開社群,得自由加入、無實名制驗證,則Thunder是否確為飛捷公司之員工、教官或授權代表,未據原告提出實證。另Thunder、翁尉珊、許豪恩均非飛捷公司之經營者或所屬人員,飛捷公司亦未授權或指示其等代表飛捷公司發言,故附表二所示言論均與飛捷公司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翁尉珊辯以:原證3影像部分,我曾以學員身分參加過原告與
飛捷公司各自辦理之課程,並非飛捷公司之經營者,亦未參與原證3影像之拍攝。附表二編號B言論部分,因原告師資確實多為私立科技大學畢業,且原告聘僱之李鳳庭係遭長榮航空退訓之機師,又原告所培訓之學員於星宇航空考試中落榜數百人,可見附表二編號B言論部分均合乎事實。且其內容係基於我本人親身於原告補習之消費經驗,對於教學品質、師資合法性所表達批判或疑慮,屬合理評論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㈢許豪恩以:我曾為原告學員,惟因原告所提供之教學與廣告
不符,且李鳳庭所持有之私人駕駛員執照(PPL執照)本依法不能營利、多組員駕駛執照(MPL執照)則亦應附屬於航空公司下使用,而李鳳庭已遭長榮航空退訓,不能自稱為線上機師或教官,故我所發布附表二編號C言論稱李鳳庭是假教官,與事實相符,且此為係基於消費者立場而為之合理評論等語,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飛捷公司有在instagram上發布原證3影像、Thunde
r、翁尉珊、許豪恩分別發表如附表二編號A、B、C所示言論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㈠飛捷公司部分:
⒈原證3影像部分:
詳閱原證3影像(見本院卷第49頁所附光碟)暨原告所提出內容譯文(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7頁)及截圖(見本院卷第51頁),影片中某學員(下稱系爭鬧事學員)開頭明揭其至飛捷公司教室找碴喧鬧之用意係因「你們FLYTEK(即飛捷公司)現在是怎樣啦,看你們不爽很久了,看我怎麼弄你們」,亦即因自己對飛捷公司不滿而登門鬧事,並非受他人之收買或請託。又系爭鬧事學員自陳對於飛捷公司不滿,且當面對飛捷公司人員指責「模擬器當機」、「模擬器係自蝦皮購得」、「教材有誤」等語,則對於閱聽者而言,上述批判顯均係針對飛捷公司而發。進者,影片中飛捷公司人員不斷塞錢給系爭鬧事學員,系爭鬧事學員遂態度軟化、改口美言稱謝,依此情節顯係飛捷公司自嘲教學服務欠佳且以金錢收買負評者噤聲,另暗諷系爭鬧事學員可為金錢所收買。基此,綜觀原證3影像情節,其所貶損者,無非僅系爭鬧事學員以及飛捷公司自己而已,難認有諷刺原告品德或教學品質不佳之意。至於影片末尾系爭鬧事學員雖有自懷中掉出FTTW(即原告名稱縮寫)教材,惟經與先前情節對照,系爭鬧事學員已自述係因對飛捷公司不滿而抱怨,並非受原告收買鬧事,影片中實際被控教學欠佳又掏錢收買負評者之人,亦係飛捷公司,亦非原告。單純收看原證3影像之閱聽者,實難以產生對於原告名譽有負面觀感之聯想。基此,原告主張原證3影像侵害其名譽,核非可採。
⒉附表二編號A言論部分:
Thunder固於LINE社群中發布附表二編號A言論,然Thunder真實身分、與飛捷公司關係為何,實未據原告具體證明。進者,Thunder個人所發布之言論,何以即等同於飛捷公司本人所為侵權行為,原告亦無具體主張或舉證。此部分請求,洵無可取。
⒊綜上,原告主張飛捷公司以附表二編號A言論及原證3影像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核屬無據,則其訴請飛捷公司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悉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翁尉珊部分:
⒈附表二編號B言論,確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觀之,自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又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復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考量刑法第310條、第311條之法律規範,及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規定所為上開合憲性解釋,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至「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其違法性之判準,繫諸行為人是否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亦即應視行為人是否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評論,如且是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經查:
⑴翁尉珊於本件書狀稱「『TT』之真實身分為李鳳庭」(見本院
卷第283頁),並於書狀中主張其指摘「假機師TT」是基於李鳳庭欠缺機師資格一事所為評論(見本院卷第283頁、第155頁至第156頁)。可見附表二編號B言論中有關假機師、假教官之指涉對象即為李鳳庭,先予敘明。
⑵按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又依民用航空法第25條第2項授權制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下稱給證規則),根據該規則第2條第2款規定:「二、航空器駕駛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包括機長及副駕駛員。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副駕駛員指機長以外之駕駛人員」;同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航空器駕駛員之檢定類別分為:一、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二、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三、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四、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五、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六、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七、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八、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九、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十、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十一、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十二、滑翔機自用駕駛員檢定。十三、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十四、飛航教師檢定。十五、儀器飛航檢定。十六、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揆諸前開規定,依我國現行民用航空法規規範,航空器駕駛員屬於航空人員之一,且民用航空法所授權之給證規則亦指出通過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均可稱為航空器駕駛員,僅是檢定類別及可操作之飛機機型有所差異。再依據給證規則第121條規定所附之中、英文名詞對照表,其中關於「自用駕駛員檢定證」之英文為「Private Pilot License(PPL)」;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為「Multi-crew Pilot License(MPL)」,而稽之李鳳庭所領有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英文: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以下直稱縮寫:FAA)所核發之PPL執照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所核發之MPL執照,有李鳳庭所領有之上開執照影本可佐(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799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可證李鳳庭所領有之上揭執照對照民用航空法及所授權之給證規則,均屬航空器駕駛員無訛,足證李鳳庭依法確屬航空器駕駛員(即俗稱機師)。再者,給證規則第81條第1項、第82條固然規定於國內擔任飛航教師,必須先持有該類航空機駕駛員執照方得擔任該機型之飛航教師,然該規定僅規範教學實際操作飛行器教師,並無規範協助通過航空公司培訓機師考試之授課教師須依給證規則通過檢核。又證人即原告前負責人郭思萱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97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原告登記為短期補習班業,主要提供培訓機師的報考服務,比較是引導同學認識航空業,是進行較為初階之教學,也可以說是機師考試補習班,協助同學通過國內航空公司的機師篩選,與隸屬於民航局之飛航教學機構,對於教學人員有一定監管,並教學實際操作飛機並不相同;又李鳳庭當時經原告之輔導,確實有考上長榮航空的培訓機師,並到國外接受MPL執照訓練,只是最後在國內接受真實飛機訓練的環節沒有通過,但李鳳庭仍有取得飛行員執照,所以具備成為原告授課教師之能力與資格,我們就請李鳳庭負責CO2之航空知識及模擬機課程;至於教官這個名詞,算是一個通稱,只要是任何學員從國外學完小飛機,或曾到民航局或航空公司訓練過,依據常規都可以被稱為飛行教官等語(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97號卷第115頁至第130頁)。綜上,李鳳庭確實曾於美國取得PPL執照,並同時持有MPL執照,依法可稱為航空駕駛員(機師)、且可提供協助通過航空公司培訓機師考試之基礎教學(教官),則翁尉珊附表二編號B細項編號2、5、6率爾指稱原告提供之師資包含假機師、假技師云云,即與事實不符。
⑶又原告負責人李書帆持有FAA所核發之「Airline Transport
Pilot」駕駛員執照、民航局所核發之CPL執照,有上開各執照影本(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799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在卷可稽,互核給證規則附件之中英文對照表,李書帆所持有之FAA「Airline Transport Pilot」執照相當於我國之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而民航局核發CPL執照即商用駕駛員檢定證,可見李書帆實屬航空器駕駛員即機師無訛。而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及課表,顯見李書帆均有在原告補習班教室內之授課,並有安排相關固定課程等情,有上開照片及課表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53號卷第61頁至第77頁),足證具有飛行員資格之李書帆為原告平常授課教師,益證翁尉珊附表二編號B細項編號5、6、7等指涉原告毫無提供飛行員進行教學、毫無任何教學資源等語,顯屬不實。
⑷稽諸原告之臺北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資料(見本院卷
第295頁),僅有郭思萱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畢業,且無人最高學歷係畢業自名為「崑山」之學校,此外原告其餘師資學歷包含亞洲大學、中華科技大學、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化大學、University of the West ofScotland、New Jersey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等,翁尉珊附表二編號B細項編號1關於原告師資之指控,核屬不實。
⑸翁尉珊雖主張附表二編號B細項編號3此部分言論為真實,並
舉LINE群組部分學員被退群之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315頁),然該部分被退群之學員真實身分為何,是否確為參與星宇航空考試不及格之考生,實未據翁尉珊具體舉證。該等學員是否確實係因落榜而遭退群,亦僅翁尉珊片面之詞,並無佐證。自難認翁尉珊已證明此部分言論為真實。
⑹觀諸翁尉珊與原告之補習服務契約書(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
4頁),翁尉珊之學費僅3萬8,208元,並非12萬元。則附表二編號B細項編號4稱花12萬元考不上云云,難認屬實。⑺以上所論翁尉珊以附表二編號B言論傳述之不實事項,翁尉珊
復未能提出事證證明其係參酌查證何等資料而得合理相信上述事項為真,即難認翁尉珊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阻卻違法。
⑻綜上所述,翁尉珊所為附表二編號B言論,確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無疑。
⒉原證3影像並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且翁尉珊並無參與
:原證3影像並無涉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已如前述。此外,原告主張翁尉珊係飛捷公司實際經營者且有參與原證3影像之拍攝云云,並無具體舉證,亦無可遽採。
⒊茲就原告對翁尉珊各項請求審酌如下:
⑴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按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惟法人之名譽或信用遭受侵害時,因其實際上不具感性認知能力,與自然人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亦有不同,自應依其屬性,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且法人應明確具體表示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事實,使法院能據之為審理範圍,於對造否認時,應負舉證責任以實其說,而不能以空泛內容諉責於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僅主張翁尉珊所為造成其名譽及社會觀感損害等空泛內容,並未就致其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存在之事實,具體主張、舉證,實難認此部分主張可採。況且,翁尉珊發文或留言後,其他網友亦非照單全收而群起攻訐原告或揚言抵制原告,反而有網友留言「建議你說ㄏ要打草稿/你是不是FTK工讀生/我也是fttw的學生,我的感受跟你天差地遠」、「我也是崑山的噗嚨共私立科大,真抱歉我不該活著?」等語反駁質疑(見本院卷第75頁、第79頁),足見此等片面或一時負面評論,未對原告之經營或設立目的造成重大影響。準此,原告此部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應予駁回。
⑵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即該「適當處分」之範圍,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為之。故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准由被害人自行刊載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手段,難謂有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可言,可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❶移除附表二編號B言論部分:
附表二編號B言論既有前述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則原告訴請翁尉珊移除之,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❷刊登本案判決書部分:
考量翁尉珊係在Dcard平台「航空版」發布附表二編號B所示侵權言論,如判命翁尉珊於相同平台刊載本案判決,所觸及受眾應與附表二編號B所示侵權言論所觸及受眾大致相近,適足以達成澄清及修復原告名譽之目的。且該平台係屬免費社群平台,刊載本案判決亦不至於對翁尉珊造成過度經濟負擔,核屬兼顧名譽回復效果與侵害最小化之必要手段。職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㈢許豪恩部分:
⒈許豪恩所發布「可憐FTTW」、「Fttw最近生意是不是很差啊
」等語,僅屬單純酸言酸語,並無具體指摘任何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事,且其評論用語尚屬溫和,並非偏激不堪,無從認屬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
⒉至於許豪恩所發布「愛穿機師服的假教官TT。假教官TT。」
等語,其語意顯係針對李鳳庭(見本院卷第232頁言詞辯論筆錄許豪恩自述),並非針對原告。抑且,許豪恩發布言論僅此寥寥數語,並未提及原告,亦非如翁尉珊所發布附表二編號B言論係以抨擊原告教學服務為主軸而特別舉李鳳庭為例,對閱讀者而言,至多僅會對李鳳庭個人產生負面觀感。佐以此部分言論發表時間為112年12月27日(見本院卷第111頁),與前述112年12月22日所發布「可憐FTTW」、「Fttw最近生意是不是很差啊」已有顯著時間間隔(見本院卷第109頁),閱讀者亦無從將此分散於不同時日之留言綜合解讀出批判原告師資之意。此外,原告亦未標榜李鳳庭為其重要師資或代表人物,對於大眾而言亦未必將原告與李鳳庭為緊密之聯想連結。是以,即使許豪恩此部分言論譏刺李鳳庭機師資格可疑,原告名譽亦不至於遭受侵害。原告僅憑此隻字片語,解讀出「意指原告教學品質之差,以假教官充當教學教練」(見本院卷第35頁),實屬牽強。總之,應認許豪恩此部分言論至多僅侵害李鳳庭之名譽,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
⒊綜上,原告主張許豪恩以附表二編號C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核屬無據,則其訴請許豪恩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悉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即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非屬財產權訴訟,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應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另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件:
編號 內容 一 翁尉珊以Dcard暱稱「liugia」,於112年8月19日所發布:「各位不知道FTTW有多爛,首先助教學歷都很差,一些噗嚨共私立科大,像是德明、崑山...一間三不知,模擬機也不會,有問題還會來反問學生。有些教官其實也不是真正的機師,我真的不懂為什麼這個可以拿出來騙,像是TT根本就是被退訓,還敢說自己是B777機師。真是可憐啊……這次星宇筆試也是幾百個人被刷,拿一些爛東西來搪塞學生,我真他媽的氣死。」之留言。 翁尉珊以Dcard暱稱「nikie」,於112年10月5日所發布標題為「FTTW補習心得分享,花了12萬考不上!」、內文為「平常也沒有飛行員在這邊教學,整天找一個不是飛行員的假教官名字叫tt,每天穿著機師的衣服在教室裡面晃來晃去,重點他根本不會教也不會飛,技術非常差。因為他們平常根本沒有教學,所以想說自己找時間去教室練,結果根本預約不到,要預約還要看助教心情,甚至後面沒人要玩,助教不給你練就不給你練,好像希望我花一個小時3000買他們的課程跟假教官上課。數理課本完全沒幫助,不如自己找題目寫,建議華航看國中會考就夠了,長榮去買SAT、GMAT來寫,一堆同學去考長榮都要補考(說好的考古題呢),華航也有好多同學被刷,似乎現在老牌補習班也抓不到要如何真的幫助到同學考上航空公司了。總結:如果可以重新選擇,我不會選Fttw,真的很後悔加入,感覺就是還沒報名前,你去說明會諮詢,你會覺得東西好像很多?但當你真正加入後就會發現,要什麼,什麼沒有,只能自己很可憐的跟同學自力更生。」之貼文。 翁尉珊以Dcard暱稱「講什麼都很行」,於112年10月29日所發布︰「唉唉誤入歧途,別去哪裡,f@@w就是要榨乾學生,你還去被騙。」之留言。 二 被告翁尉珊應以其個人Dcard名為「liugia」、「nikie」之個人帳號,在Dcard航空版,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應遮隱兩造地址)30日,並設定為置頂貼文。 (一)刊登期間:連續30日。 (二)刊登形式:Dcard航空版「liugia」、「nikie」個人帳號之貼文。 (三)字型字級:社群平台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 (四)刊登內容:本判決。附表一:(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原起訴聲明 最後訴之聲明 ㈠被告飛捷顧問有限公司、翁尉珊、FLYTEK教官、FLYTEK員工、許豪恩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等人應將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1、附表2、附表3之不法言論移除。 ㈢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件1所示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 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㈠被告飛捷顧問有限公司、翁尉珊、FLYTEK教官、FLYTEK員工、許豪恩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FLYTEK教官應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A之不法言論移除。 ㈢被告翁尉珊應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B不法言論移除。 ㈣被告許豪恩應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C之不法言論移除。 ㈤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下開附件所示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 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上開聲明之附件 一、被告FLYTEK應以其經營管理之Instagram社群平台中(網址 https://www.instagram.com/flytek_aviation/)名為「flytek_aviation」之粉絲專業帳號,在自己之個人頁面,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應遮隱兩造地址)30日,並設定為置頂貼文,以回復原告名譽,貼文期間及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一)刊登期間:連續30日。 (二)刊登形式:Instagram「flytek_aviation」帳號之貼文。 (三)字型字級:社群平台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 (四)刊登內容:本判決。 二、被告FLYTEK教官應於其Line社群名為「Thunder」之個人帳號,在該Line社群,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應遮隱兩造地址)30日,並設定為置頂公告,以回復原告名譽。 (一)刊登期間:連續30日。 (二)刊登形式:該Line群組個人之留言並設公告。 (三)字型字級:Line群組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 (四)刊登內容:本判決。 三、被告翁尉珊應以其個人Dcard名為「liugia」、「nikie」之個人帳號,在Dcard航空版,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應遮隱兩造地址)30日,並設定為置頂貼文,以回復原告名譽。 (一)刊登期間:連續30日。 (二)刊登形式:Dcard航空版「liugia」、「nikie」個人帳號 之貼文。 (三)字型字級:社群平台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 (四)刊登內容:本判決。 四、被告許豪恩應以其個人Dcard名為「毛利」之個人帳號,在Dcard航空版,刊登本件民事判決(應遮隱兩造地址)30日,並設定為置頂貼文,以回復原告名譽。 (一)刊登期間:連續30日。 (二)刊登形式:Dcard航空版「毛利」個人帳號之貼文。 (三)字型字級:社群平台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 (四)刊登內容:本判決。附表二(即民事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年份:民國)次序 編號 刊登平台 發布者 細項編號 不法言論 1 A LINE社群 Thunder 1 FLYTEK教官 Thunder:「你被你學生罵乾我們什麼事。」「為什麼不去罵其他家問號。」「找人業配我可以理解,但為什麼要攻擊我們。」(112年9月27日發言) 2 B DCARD 翁尉珊 1 「各位不知道FTTW有多爛,首先助教學歷都很差,一些噗嚨共私立科大,像是德明、崑山(按:原告書狀誤載為「鹿山」,逕予更正)...一間三不知,模擬機也不會,有問題還會來反問學生。(112年8月19日之留言) 2 「有些教官其實也不是真正的機師,我真的不懂為什麼這個可以拿出來騙,像是TT根本就是被退訓,還敢說自己是B777機師。(112年8月19日之留言) 3 真是可憐啊這次星宇筆試也是幾百個人被刷,拿一些爛東西來搪塞學生,我真他媽的氣死。(112年8月19日之留言) 4 「FTTW補習心得分享,花了12萬考不上!」(112年10月5日之發文) 5 「平常也沒有飛行員在這邊教學,整天找一個不是飛行員的假教官名字叫tt,每天穿著機師的衣服在教室裡面晃來晃去,重點他根本不會教也不會飛,技術非常差。」(112年10月5日之發文) 6 「因為他們平常根本沒有教學,所以想說自己找時間去教室練,結果根本預 約不到,要預約還要看助教心情,甚至後面沒人要玩,助教不給你練就不給 你練,好像希望我花一個小時3000買他們的課程跟假教官上課。」(112年10月5日之發文) 7 「你去說明會諮詢,你會覺得東西好像很多?但當你真正加入後就會發現,要 什麼,什麼沒有,只能自己很可憐的跟同學自力更生。」(112年10月5日之發文) 8 「唉唉誤入歧途,別去哪裡,f@@w就是要榨乾學生,你還去被騙。」(112年10月29日之留言) 3 C DCARD 許豪恩 1 可憐FTTW。(112年11月22日留言) 2 Fttw最近生意是不是很差啊。(112年11月22日留言) 3 愛穿機師服的假教官TT。 假教官TT。(112年12月27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