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桂添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趙晋偉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1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640元(本院卷第1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