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桂添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趙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裁定限令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