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86號原 告 陳必鋼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被 告 松蔦青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劉如芸被 告 廖秀華
蔡亦勛卞浩麟姚志忠張祜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