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21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義峰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授權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