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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 告 陸思源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原告為監察人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經核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從得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