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 告 陸思源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38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件訴訟標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原告已如數補繳(見卷第3頁),惟其前於114年1月間已向高雄地院繳納裁判費4,500元,有高雄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高雄地院卷第7頁),原告確實有溢繳4,500元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將4,500元返還原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