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40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被 告 郭庭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住居所經寄存送達且為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如連續2 期未繳付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毋庸被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15% 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喪失期限利益,至112 年1 月28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9萬5,130 元(含本金29萬3,418 元、循環利息1,712 元)未給付,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分別於104 年8 月26日、104 年8 月26日、105 年10
月28日與其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40萬元、34萬2,124 元、7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1 年8 月26日、111 年8 月26日、112 年10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8.99% 、7.49%、11.8% 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10.6% 、9.1%、13.41%),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以實際撥款日為每月分期繳款日,復全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原告將該等款項分別撥入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後,被告分別自112 年10月26日、112 年10月26日、112 年10月27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喪失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15萬6,94
3 元、13萬1,222 元、46萬931 元(含積欠本金、利息)未給付,又兩造雖曾達成前置協商認可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55 號裁定核准,惟因被告未依期履約使優惠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編號3 、編號4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㈢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104 萬4,226 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被告拍攝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委託代匯/ 代償更正照會確認單、撥款資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31 頁、第181 頁、第185 頁至第189 頁、第197 頁、第201 頁至第205 頁),並有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裁定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7 頁至第219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295,130 293,418 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156,943 153,115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131,222 128,464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1%計算之利息。 4 信用貸款 460,931 446,801 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1%計算之利息。 總計 1,04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