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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12號原 告 何侑航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被 告 林志燦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被 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