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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14號上 訴 人 張語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卉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應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5,996元(計算式:房屋標的價額1,407,996元+起訴前租金48,000元=1,45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73元。至上訴狀記載之48,000元,係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之起訴前租金,並未計算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房屋標的價額,如上訴人而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