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1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延謝宇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豐銘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77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971元。而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抗字第488號裁定核定為1,814,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94元(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21,177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21,177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