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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欣睿(原名劉家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惠如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