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30號上 訴 人 袁懿
袁曉曦
袁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玉蘭、袁瀚文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依本院114年1月8日補費裁定之意旨(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受其拘束,應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