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39號上 訴 人 王玉燕被 上訴人 王玉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貞因114年度訴字第453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依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估價報告,系爭不動產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78萬7,000元,則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77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逸仙 三 32 3,782 78,424分之41 2 臺北市 信義區 逸仙 三 32-5 202 78,424分之41 3 臺北市 信義區 逸仙 三 44 1,323 78,424分之41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1337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32-5地號、44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樓之61 鋼筋混凝土造、6層 1層:33.78 4分之1 備註 共有部分: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2167.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400分之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