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56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被 告 徐郁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萬78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4萬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萬7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7頁、第127頁、第147頁、第163頁、第179頁、第193頁、第209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5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114年4月28日累計消費記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萬9294元、循環利息6931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900元,合計17萬7125元未清償,另應給付累計消費款項之利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二)原告前分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金額,並約定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日期起分期清償,利息均約定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日期匯款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金額至被告指定帳戶。詎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最後繳款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欠款金額及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利息。
(三)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應付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信用卡還款欠款明細、被告證件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23至第215頁、第247至255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且有卷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20587號函暨檢附戶名徐郁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9月05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281號函暨檢附戶名徐郁凱放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13年3月起至113年9月間之授信交易往來明細帳戶交易明細為佐(本院卷第265至299頁、第311至313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最後繳款日 請求金額(即欠款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 ⒈ 信用卡 17萬7125元 16萬9294元 15% 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⒉ 信用貸款 111年6月24日 31萬7100元 113年11月23日 24萬4624元 24萬4624元 16%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⒊ 信用貸款 111年6月24日 35萬元 113年11月23日 27萬24元 27萬24元 16% 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⒋ 信用貸款 112年4月14日 14萬1323元 113年12月13日 11萬9786元 11萬9786元 15.13%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⒌ 信用貸款 112年4月14日 5萬元 113年12月13日 4萬2381元 4萬2381元 15.13%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⒍ 信用貸款 113年3月21日 46萬3000元 113年11月20日 43萬5719元 43萬5719元 13.72%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⒎ 信用貸款 113年3月21日 37萬元 113年11月20日 34萬8199元 34萬8199元 13.72%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合計 163萬7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