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14號原 告 陳仙桂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被 告 張世南

黃世傳張淑玲黃秀朱黃世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2行(即判決第1頁第19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三、㈡、⒉段第5、6行(即判決第5頁第18、19行)及第四段第6行(即判決第6頁第17行)中關於「陳世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世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