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56號原 告 陳世明
宣明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青溪總會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住所係在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列印資料(下稱系爭列印資料)及原告所提出之開會通知信封上記載會址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法院。
三、原告雖主張依章程規定,被告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即臺北市,且民國114年3月30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違法,之後所稱之桃園市會址自亦失所附麗,且違反章程會址應設於臺北市之規定,自非屬合法有效之會址等語,然原告於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會址係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桃園市址),有系爭列印資料可按,且依原告所出之114年3月20日開會通知之信封上載被告之會址亦為桃園市址,則被告之會址係為桃園市址無訛。至被告將其會址設於桃園市是否有違反其章程規定,與其主事務所現設於何處並無關聯。另原告又主張因本件新任理事長黃茂實之選任違法,自不宜以其住址送達等語,然被告目前理事長登記為黃茂實,任期自114年3月30日至116年3月29日,有系爭列印資料可按,本件訴訟於程序上自應以黃茂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至黃茂實之選任究竟是否違法,則係屬實體法上之爭議。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