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函瑢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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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識涵律師許紘睿律師被 告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