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函瑢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陳冠鳴律師

參 加 人 璽弘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許紘睿律師被 告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