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98號聲 請 人 詹至為3樓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詹吉雄與被告詹貞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前具狀聲請就原告詹吉雄與被告詹貞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98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