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961號原 告 劉建國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被 告 張鴻娟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被 告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宜彥訴訟代理人 方文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至第3項為:(一)被告張鴻娟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被告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技公司)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二)被告欣技公司應將系爭股份更名股東為原告。(三)被告應連帶將系爭股份紅利返還予原告。嗣迭經變更聲明如後述原告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40、144、163頁),均係本於系爭股份於民國91年間移轉予被告張鴻娟之同一基礎事實,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欣技公司初創之員工,因董事長給予創始員工投資股權,遂將資料寄至原告家中,當時原告因轉至其他公司就職外派中國大陸,直至113年年底巧遇被告欣技公司同事,始知悉原告當時之配偶即被告張鴻娟私自將原告留存供其處理必要文件之印鑑章用印於股份確認書(下稱系爭股份確認書),並逕簽署被告張鴻娟之姓名寄回,將系爭股份移轉至被告張鴻娟名下,被告張鴻娟從未告知原告此情,而系爭股份確認書上載需親簽,被告欣技公司對於移轉流程未實質查證,於身分確認、授權查核與異常交易監控未盡法定義務實有疏失,又系爭股份於91年3月1日收盤價為新臺幣(下同)
20.54元,以此計算被告張鴻娟出售系爭股份共13萬7,894股,共計283萬2,342元,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3萬2,342元,及自9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張鴻娟:原告不曾於被告欣技公司任職,系爭股份實乃86年間原告與被告張鴻娟商量後共同投資,嗣因原告於婚姻關係中有不忠誠之情事發生,原告承諾將系爭股份全數給予被告張鴻娟,兩造後於91年8月7日簽署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議書),內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載明,原告同意系爭股份全數歸被告張鴻娟所有,並已於91年2月26日以贈與方式登記於被告張鴻娟名下,被告張鴻娟於離婚登記時,並已給付原告200萬元,此後原告與被告張鴻娟形同陌路,原告亦未再探視女兒,原告時隔23年突對被告張鴻娟提起刑事告訴,濫訴行徑實令人難以苟同,被告張鴻娟取得系爭股份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且原告曾於91年7月25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主張上情,足徵原告於斯時已知悉系爭股份以贈與方式登記於被告張鴻娟名下,原告本件無論何請求權基礎,均已罹於時效,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欣技公司:原告為被告欣技公司經銷商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非被告欣技公司員工,系爭股份係原告於86年3月間認購8萬股及其後之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分配所得,非被告欣技公司給予原告,被告欣技公司於88年7月17日獲准公開發行後,將股務委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故系爭股份過戶並非由被告欣技公司辦理,自無違失侵權之可能,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欣技公司有何侵權行為。又被告張鴻娟已分別於91年3月1日及同年月8日將系爭股份全部售出,系爭股份已非被告張鴻娟所有,而原告於91年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予被告張鴻娟,明確揭示原告自認遭受侵害及指認被告張鴻娟為加害人,足見其於91年間已有管道向被告欣技公司查詢、求證或提出異議,然原告於114年8月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距系爭股份贈與被告張鴻娟之請求權可行使時,已相隔23年以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47頁,並依判決論述方式略為文字修正):
(一)原告於被告張鴻娟前為配偶關係,並於91年8月7日離婚。
(二)欣技公司(股票代號:6160)於88年7月17日公開發行,91年3月1日上櫃。
(三)系爭股份於91年2月26日以贈與為異動原因移轉予被告張鴻娟。
(四)本件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037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4855號駁回再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張鴻娟私自將系爭股份以贈與方式移轉於自身名下,被告欣技公司對移轉流程查核有疏失,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3萬2,342元,有無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張鴻娟前為配偶關係,並於91年8月7日離婚,系爭股份確認書為被告張鴻娟用印原告印鑑,並簽署被告張鴻娟之姓名,系爭股份嗣於91年2月26日以贈與為異動原因移轉予被告張鴻娟等情,有戶役政查詢資料、系爭股份確認書、欣技公司股東明細帳表、出讓人轉讓通報表、股東印鑑卡、系爭離婚協議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7、59、69、71、11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28條前段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是以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權利人於該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張鴻娟未經其授權,私自用印原告印鑑章,並將系爭股份贈與移轉予自身名下,為被告張鴻娟所否認,原告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惟觀諸兩造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略以:男女雙方財產約定如下:(一)男方同意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買受登記於男方名下之欣技公司之股票全數歸女方所有,男方並已於91年2月26日以贈與方式登記於女方名下等語,並經原告、被告張鴻娟、見證人紀冠伶律師、陳璧秋律師簽名及用印,送交中正戶政事務所離婚登記(見本院卷第119、120頁),堪認被告張鴻娟抗辯原告已承諾將系爭股份全數贈與被告張鴻娟等情,尚非全然無據,原告主張被告張鴻娟未經授權盜蓋其印鑑,顯與前開事證不符,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使本院形成有利於原告之心證,證明被告張鴻娟有前揭行為,其據此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張鴻娟賠償其損害,難認有據。系爭股份既非未經同意移轉予被告張鴻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進而主張被告欣技公司查核移轉流程缺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亦無可採。
(四)再者,原告本件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發生於91年2月間,有系爭股份確認書、欣技公司股東明細帳表、出讓人轉讓通報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57、59、71頁),而原告曾委請劉陽明律師寄發律師函請求被告張鴻娟就系爭股份移轉出面協商,有名陽法律事務所91年7月25日(91)明律字第122號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足見原告至遲於91年7月25日已知悉上情,然原告於114年8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已逾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10年及15年之時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事實,縱屬為真,其請求亦已罹於時效,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告固主張其斯時無法確認侵權行為具體內容,因偶然尋獲系爭股份確認書始知悉云云,惟參以律師函已敘明:本人所有欣技公司股數13萬7,894股,於91年2月間全數遭被告張鴻娟持本人印鑑章至欣技公司盜領,嗣以贈與名義辦理變更過戶至其名下等語,足見原告早於律師函寄發當時全然知悉本件之行為態樣,並得據以請求,自無從以嗣後尋獲系爭股份確認函為由,主張時效尚未起算,其前揭所辯,要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83萬2,342元,及自9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起迄號碼 股數 87-ND-0000000-0000000 8萬股 87-ND-0000000-0000000 1萬6,000股 88-ND-0000000-0000000 3,000股 88-ND-0000000-0000000 9,000股 88-ND-0000000-0000000 1,000股 88-NX-0000000-0000000 440股 89-ND-0000000-0000000 1萬4,000股 89-ND-0000000-0000000 7,000股 89-ND-0000000-0000000 888股 90-ND-0000000-0000000 6,000股 90-NX-0000000-0000000 566股 合計 13萬7,89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