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76號原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