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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黃奕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二項:被告應於Dcard臺灣大學版張貼原告勝訴判決以回復名譽;嗣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撤回該項聲明(本院卷第265頁)。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2日於網路Dcard社群「臺灣大學」版發表標題為「覺得學長很噁心」之貼文(如附件1,下稱系爭貼文)及其留言,指稱原告「噁心」、「在學業上噁心人、在感情上也不例外」、「道德扭曲複雜」、「藉口一堆」、「輕浮」、「用一堆理由合理化自己錯誤行為」、「為了目的無所不用其極還沾沾自喜」、「喜歡玩文字遊戲」、「裝傻」、「擺高姿態」等語,其內容皆無法以事實驗證、足使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有貶損,被告行為顯係故意公然發表侮辱原告之言論;又被告在系爭文章中未經事前查證即提及由訴外人○○○所發布「助教,可以不要公然作弊嗎?」之貼文,惡意傳述原告作弊之誹謗言論,被告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信用之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事實發生時,原告就讀臺灣大學○○○○系○年級、被告就讀同校○○○○系○年級,被告因有轉系規劃而於111年7月間因修習校內開設之○○○○○○課程而結識原告,兩造交往互動頻繁,詎料於○○○年○○月○○日發生性關係後,原告態度丕變,坦承自始無與被告交往之意,只是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並表達其感情觀「就是要賺大錢上很多女人」、「上女人只是讓他的生活有目標」等語,被告始知雙方間之熱絡互動,對原告而言僅為感情詐騙手段,當時年僅19歲之被告,因此事件而身心遭受嚴重打擊,並求助臺大心輔中心及身心科診所。被告為了抒發心情於112年1月2日以匿名方式於網路社群Dcard「臺灣大學」版發表系爭貼文後,原告於同年6月間不僅要求被告若未於同年6月21日前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予原告,將會至警局報案提告,此外,原告亦在Dcad公開揚言要提告,以迫使被告因社群媒體壓力與其和解。嗣原告對被告提起公然侮辱及加重毀謗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足認被告發表系爭貼文,就原告處理情感關係之處理方式所為之言論,係善意基於自身經驗而表述主觀感受與認知,屬基於個人經驗之適當評論,而系爭貼文轉述原告涉嫌作弊乙事,係引用他人貼文,就消息來源已善盡查證之責,並非毫無所據空穴來風,均難認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自不應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與被告於○○○年○月間因修習臺灣大學校內開設之暑期

物理課程而結識交往,並於同年○○月○○日發生性關係;被告於○○○年○○月○○日在網路Dcard社群「臺灣大學」版發表如附件所示之系爭貼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163頁、第252頁);另原告於○○○年○○月間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年○○月○○日作成○○○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於○○○年○○月○○日作成○○○年度上聲議字第○○○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見本院卷第65至70頁、第177至183頁),本院並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實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按語言之使用,本繫諸於文化之底蘊,且與個人之家庭背景

、學校教育、社會歷練、對談時之情境及當時內心所欲達成之目的等因素,環環相扣,無從割離觀察。亦即,辭藻華麗,非不得用以辱沒他人;而用語縱難登大雅之堂,亦可能使在旁聽聞者拍案叫絕,並讓相對人口服心折。是用語如何,本非衡量使用者內心本意之唯一標準。考以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立法目的,究非在品評個人修養之良窳。況於爭執發生時所使用之言詞縱有失當,甚至粗鄙,此是否即應與目的係在貶抑他人人格社會評價之辭藻等量齊觀,並賦予相同之法律評價,進而繩以相關民事責任?亦非無詳酌餘地。本院審酌系爭貼文內容,並斟酌兩造間曾為男女朋友、於發生性行為後因彼此感情態度之分歧而致分手之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認被告在系爭貼文中提及:「噁心」、「在學業上噁心人、在感情上也不例外」、「道德扭曲複雜」、「藉口一堆」、「輕浮」、「用一堆理由合理化自己錯誤行為」、「為了目的無所不用其極還沾沾自喜」、「喜歡玩文字遊戲」、「裝傻」、「擺高姿態」等語,核屬被告與原告交往並歷經感情紛爭後,對於原告處理雙方情感關係之方式,基於自身經歷之個人主觀感受所為價值判斷之意見評論,再衡以文內所使用之文字,亦非屬與被告所評論之事顯然無關之偏激不堪言詞或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自屬善意發表適當之言論,縱使某些用字譴詞上,有較為負面甚或粗俗不雅之指責言詞令原告感受不快,然既非情緒性謾罵,則被告依其個人主觀價值所為評斷之言論,原告之名譽權仍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自難認被告在系爭貼文之言論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或逾越合理範圍或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亦難認系爭貼文已達影響原告社會上評價之程度。是原告主張其名譽、信用之人格權遭侵害而受貶損云云,為無理由。

㈣再者,被告發布系爭貼文之行為,亦經臺灣○○地方檢察署予

以○○○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參以證人○○○與○○○所陳各節,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於被告在Dcard平台上張貼標題為「○○○○○○○」之貼文前,早已有涉嫌作弊之傳聞在外,且直接或間接與聞其行為者非僅特定人,並遭證人○○○揭露其行徑於Dcard平台上。是被告辯稱係引用他人文章而為本案之貼文等語,即非毫無所據;其有無杜撰虛構貶抑告訴人名譽之事?已非無疑。.....酌以證人○○○、○○○及○○○所證述內容,並比對證人○○○及○○○前開所陳,更可佐證告訴人於被告為案內貼文之前,確實疑因舉措失當,導致多人直接或間接耳聞其疑有不當交易情事;更曾因上開特定證人親身經歷及嗣後轉述,遂遭認定於兩性關係及相處上有不堪之舉。本案復參以告訴人於偵查中自陳曾傳送曖昧簡訊給被告,但後來有拒絕她等語;另稽以卷附兩造間之簡訊對談內容,被告詢問告訴人可否「重新開始」時,告訴人回稱「我就是渣男」等語。是被告縱於案內貼文中以「渣」、「道德扭曲」、「冷血」或「腳踏兩條船」等語品評告訴人,毋寧僅係基於自身經驗而表述主觀感受與認知,並非憑空捏造任何事實,且難認已逾越合理評論範疇。易言之,被告在系爭貼文之用語,僅係在抒發與告訴人往來過程之主觀上感受,用字遣詞縱令告訴人與聞後心生不悅,但能否逕即推認被告意在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社會評價?實有疑問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可見,被告在系爭貼文內容,縱有提及另篇「助教,可以不要公然作弊」之貼文,亦非毫無所據。依此,原告另主張被告未盡事前查證逕予提及「助教,可以不要公然作弊」貼文之行為,係惡意傳述原告作弊之誹謗言論云云,亦屬無理。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件覺得學長很噁心 打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不想跟我交往,卻還要曖昧,讓我花時間想有的沒的。 既然沒有喜歡,當初打什麼電話說寒假會陪,陪個鬼。 問他到底是什麼意思問不清楚,也不會明確拒絕別人的感情。 當我不想繼續因此直接跟他表示這樣讓我心裡不舒服,卻表現得很無辜,彷彿是我在無理取鬧。 斷掉很容易,沒有他我的生活還是繼續,而且還很精采充實。 但是想到他表現得一點錯都沒有我就覺得噁心,有時候想到跟他認真討論關係時還傳無奈微笑表情符號就覺得噁心。 很後悔之前喜歡他,怎麼會喜歡上一個喜歡用一堆理由合理化自己錯誤行為的人,怎麼會喜歡一個為了目的無所不用其極還沾沾自喜的人,怎麼會喜歡玩文字遊戲的人。 很後悔之前他在校版因為疑似作弊賣答案被炎上還安慰他。有夠噁心,在學業上噁心人,在感情上也不意外。呵,講到這裡他一定覺得自己一點錯都沒有,是世界對不起他,給他悲慘童年,所以他要用各種方法討回來。 很討厭道德扭曲複雜藉口一堆的人,有夠噁心。 我發現我沒辦法當聖母,我沒有被好好道歉被噁心到就是想臭人,原本可以把關係好好處理好、結束這一切,再裝傻啊。直接講沒辦法讓對方嚴肅的正視問題,反而還要看到對方裝傻、擺高姿態、玩文字遊戲、傳該死表情,噁心到只能到dcard吐,噁心死了。 我夢到他好像有當助教,而且還可以在dcard找到:助教,可以不要公然作弊嗎? 笑死,做人做到八卦一堆 噁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