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訴訟代理人 張誌忠
陳哲彥被 告 李昀澤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昀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價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具狀有意以調解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