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洞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13年1月所簽訂之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備忘錄(下稱系爭備忘錄)法律關係存在,而兩造約定上訴人即被告就系爭備忘錄所提供之服務總報酬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6,800元(19,800-3,000=1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