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26號原 告 洞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浩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被 告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津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趙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2月26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