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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62號原 告 王定坤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智雄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62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000號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922元,惟原告繳納二筆各20,922元,有民事裁定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就其重複繳納之20,922元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