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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6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洪可馨律師被 告 周淑惠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被 告 周怡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明定起訴之必備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周賢武,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周鳳祥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即民國114年6月30日)之總價額,按周賢武如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可獲得之利益為準。又本院參酌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估算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詳如附表二說明欄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萬1,5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8萬2,884元(計算式:1,433萬1,534元×被代位債務人周賢武之應繼分1/4=358萬2,8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03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4萬2,450元,尚應補繳1,05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周賢武 1/4 2 周淑惠 1/2 3 周怡珍 1/4附表二:(新臺幣:元)編號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金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遺產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說明 1 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總面積:99.97平方公尺 1/1 1,316萬6,049元 參佐與該不動產相鄰之其他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為13萬1,700元(見本院卷第485頁),並乘以房屋面積99.97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1頁)為1,316萬6,049元 (計算式:13萬1,700元×99.97平方公尺=1,316萬6,049元)。 坐落同段689地號土地 1/4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USD12,199.75 36萬0,747元 起訴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為29.57,依此計算為36萬0,747元(計算式:12,199.75元×29.57=36萬0,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 17元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樟腳里郵局 57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2,720元 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0元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96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元 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472股 1萬9,651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13.3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01頁)。 10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4股 5萬3,654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46.9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03頁)。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364股 4萬4,443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18.8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05頁)。 1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4,192股 18萬5,286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44.2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07頁)。 1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4股 4,240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1,06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09頁)。 14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13股 3萬1,019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274.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11頁)。 15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700股 5萬5,315元 以起訴日收盤價每股14.9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13頁)。 16 元大商銀-鋒裕美國非投債A美月基金 236.800單位 31萬3,277元 元大銀行函覆每單位淨值44.74美元乘以美金匯率29.57為31萬3,277元(計算式:236.8×44.74元×29.57=31萬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 元大商銀-鋒裕美國非投債A美月基金 70.6430單位 9萬3,458元 元大銀行函覆每單位淨值44.74美元乘以美金匯率29.57為9萬3,458元(計算式:70.6430×44.74元×29.57=9萬3,4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433萬1,534元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