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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72號原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被 告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FULLY HONG KO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林俊宏律師李承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5日前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證物資料,繕本逕送被告。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收受前開書狀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應逕送原告。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件:原告應補正事項

關於原告主張依法代行扣繳新臺幣177萬7154元,雖提出扣繳憑單為證(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是否已將上開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尚有未明,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