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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家銘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蕙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卷可查,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