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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3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33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被 告 宋治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緣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業將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與原告,由原告承受該營業、資產及負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21日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卡(原證二),約定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參照),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參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詎迄114年5月4日止,被告尚有信用卡應繳款項未依約清償共計新臺幣(下同)64,718元,其中尚欠本金58,889元(原證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5,829元,及如附表所示債權編號1之利息。

(二)被告於108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滿福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貸款動用利率年利率8.99%(原證五)。詎被告逾期未為繳款,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月3日止,依原告寄發給被告之卡友信用貸款對帳單及原告帳務系統晝面顯示: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505,571元,其中尚欠本金487,655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17,91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債權編號2之利息。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本件信用貸款為循環動用型之貸款,被告得依約於原告核准之借款額度範圍内以網路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原告申請分期動用,並於原告核准動用後,就該筆動用借款金額依約定分期期數,償還借款予原告。此有貸款約定書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1至3項之約定可參。被告應按月給付借款金額,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如被告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解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約定書第十二條),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被告如未於還款寬限期限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方式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帳單、信用貸款帳單、請求金額附表、帳務系統畫面、分期攤還額列表、金管會函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附表:(本院卷第10頁)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計息起算日 (民國) 計息止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58,889 114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487,655 114年1月3日 至清償日止 8.99%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