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51號原 告 巫克達
巫克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致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妮珍、巫紀明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王妮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及其上同段78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巫紀明公同共有,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核定,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之周遭鄰近巷弄(即臺北市○○區○○路00、000、000巷)內近1年之交易實價如附表所示,平均每坪單價新臺幣(下同)83.42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105.85平方公尺,即32.02坪(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推估價值約2,671萬1,084元(計算式:83.42 × 32.02 = 2,671.10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5,636元。又原告備位聲明為:被告巫紀明應給付原告各4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00萬元,標的金額顯低於先位聲明,是本件應以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萬5,6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編號 位置(均為臺北市○○區○○路) 每坪單價(單位:萬元/新臺幣) 1 000巷00號0樓 91.86 2 00巷0號0樓 73.07 3 00巷00號0樓 79.47 4 000巷0號0樓 87.99 5 000巷00號0樓 8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