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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明輝 指定送達: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0段0 號0樓

鄭雅卉鄭苙楨

鄭安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婷間返還律師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1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返還律師費
裁判日期:2025-09-30